事项名称 |
餐饮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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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际实施主体 |
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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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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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餐饮服务许可: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规范性文本) 餐饮服务许可(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延续):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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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窗口申报→窗口登记受理(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窗口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科初审→食品消费科提请综合科安排检查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食品消费科综合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审定(必要时)→窗口制证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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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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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
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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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电话 |
7291225 |
窗口电话 |
7286978 |
受理地点 |
清江大道256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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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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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申报所需表格在利川市食药监局网站(http://www.lc-news.com/col/col1660/index.html)下载。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质量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禁止非本单位人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4.餐饮服务地址变更、布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更需现场检查的申报材料同新开办。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资料补正、现场核查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
2015年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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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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