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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mobile 28365365 www.www.jihuiku.com  2015-08-30 11:35: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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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际实施主体

  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

餐饮服务许可: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规范性文本)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书;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以环保部门出具的生活用水排污情况说明或环保部门排污收费为审查依据。特大、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十)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属于城市管网用水的,不需提供,非城市管网用水的,需提供距申报时间半年内的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十一)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特大、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十二)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特大、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十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大、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十四)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提交,其它单位不用提交);
(十五)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提交,其它单位不用提交,主要设备设施为运输车辆及容器);
(十六)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十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餐饮服务许可(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变更门牌号码(地址发生变更的按新申办办理)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证明性文件;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变更法人代表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拟任者的任职文件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
(三)拟任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
(四)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变更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
(一)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资料;
(三)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更改后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
(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餐饮服务许可(延续):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四)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一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窗口申报→窗口登记受理(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窗口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科初审食品消费科提请综合科安排检查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食品消费科综合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审定(必要时)窗口制证发证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承办科室

  行政审批股

承办科室电话

  7291225

  窗口电话

  7286978

  受理地点

  清江大道256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表格下载地址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备  注

  1.申报所需表格在利川市食药监局网站(http://www.lc-news.com/col/col1660/index.html)下载。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质量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禁止非本单位人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4.餐饮服务地址变更、布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更需现场检查的申报材料同新开办。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资料补正、现场核查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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