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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mobile 28365365 www.www.jihuiku.com  2017-08-10 11:35: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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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基层群众自治和依法协商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统筹资源力量,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等。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出现议而不决情况时,通过不同层面建立的表决机制进行表决,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实施,公开透明,求同存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的城乡社区,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实践。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参与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细化协商内容

坚持从村(居)民自治实际出发,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落实的具体措施;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居)民小组的划分,村(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工作;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服务群众制度等的制定和修改;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集体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源使用处置、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民生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与村(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服务;当地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需要协商的事项,以及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二)明确协商主体

建立村(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村(社区)协商的具体事务。其主任一般应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其成员组成方式由各村(社区)结合实际确定,可参照“7+X”模式,“7”为七类固定成员(均为兼职),即村(社区)党组织代表、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居)民代表、妇女代表、社会组织(辖区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代表、有一定威望的同志(包括辖区内的老党员、老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代表,每类成员推荐产生1人,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任期,可连任。“X”即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根据协商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人员数量由各村(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随协商事项完毕即告结束。

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对跨村(社区)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组织开展协商。有条件的村(居)民小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协商延伸到村(居)民小组,并确定相应协商主体。对一般性事务的协商,由协商组织者根据本村(社区)户籍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多少确定,原则上要求利益相关方均有代表参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还应当重视吸纳与双方利益无关的群众代表参与。

(三)规范协商形式

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城乡(村)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提供指导。完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制度,采取党员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物业联席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楼栋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访谈、民主评议、社情民意恳谈会、社区论坛、社区工作坊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加快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通过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等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更为广泛的网络协商平台。

(四)规范协商程序

城乡社区协商要针对不同协商形式,制定严格的协商程序和议事规程。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确定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民主协商委员会要畅通协商议题收集渠道,通过访民情问事、替群众说事、委员会成员提事等多个渠道征集协商事项;按协商内容要求筛选协商议题,并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做好协商准备工作。协商议题确定后,协商委员会制定具体协商方案,明确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协商形式以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并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同时向其提供议题材料。村(社区)党组织认定的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协商事项,协商方案需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同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协商委员会人员到场才能召开。

3.组织开展民主协商。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由协商委员会牵头组织人员开展民主协商、平等议事。议事主要有四个流程:一是由委员会主任或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二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委员会成员就议题和各方意见发言,组织进行协商;四是由参会的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协商须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后,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研究确定。

4.主动公开协商成果。村(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要及时将协商成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及时通报。同时,要利用村(居)务公开栏等平台,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五)运用协商成果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QQ群、微信群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职能部门落实的社区协商事项,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职能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协商事项利益相关方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健全协商制度

将城乡社区协商始终贯彻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其管辖的职能部门、自治组织、城乡居民的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驻村(社区)单位共建协商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探索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协调制度,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每个村(社区)全年开展协商活动不少于4次,并建立台账,村(社区)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需要协商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先行。20175月至201712月底,由都亭街道、东城街道、柏杨坝镇各选择2个不同类型的村或社区,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全面推广。2018年在村(居)“两委”换届之前,对全市50%村(居)推广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经验,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并结合村(居)换届选举,实现村(社区)协商全覆盖。

(三)规范建设。2019年在实现村(社区)协商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制度,夯实协商工作成效。到2020年底,全面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健全村(社区)党员议事制度,推行“两代表一委员”联系城乡社区制度,完善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制度,切实将城乡社区协商与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同规划、同部署。要结合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实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提高协商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城乡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障,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法律服务促进村级组织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决策和行为正确、合法。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同特点,专门设计协商方案,确定协商内容,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开发区)指导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全面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的政策法规,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城乡居民开展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提高协商能力。组织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者专题培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本内容,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城乡社区协商组织者和参与协商的干部群众熟练掌握并运用开展社区协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协商的实效性。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城乡村(居)民树立正确的、理性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避免过激的、非理性的和无秩序的参与城乡社区协商。

(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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