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谋道镇药材场村、光明村、民生村、凉雾乡旗杆村、柏杨坝镇西坪村、南坪乡南坪村、建南镇蔬菜村村民委员会及有关村民:
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谋道镇药材场村、光明村、民生村、凉雾乡旗杆村、柏杨坝镇西坪村、南坪乡南坪村、建南镇蔬菜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申报利川市2017年度第3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鄂政发[2014]12号、鄂土资函[2014]242号、鄂人社发[2015]2号、利政规[2015]3号、利政规[2015]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征地及安置补偿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谋道镇药材场村、光明村、民生村、凉雾乡旗杆村、柏杨坝镇西坪村、南坪乡南坪村、建南镇蔬菜村(具体位置及范围以征地红线图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为准,基本农田不在本次拟征地范围内。)。
二、拟征土地面积及类型
土地面积、类型等以现场测量和调查核实为准。
三、拟征土地用途
住宅、商服、工业、机关团体、公共设施用地。
四、拟征土地的补偿依据及标准
按照鄂政发【2014】12号、鄂土资函[2014]242号、参照利政规[201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拟征收谋道镇药材场村、光明村、民生村土地,耕地按年产值175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按10倍,安置补助费按13倍,合计为40250元/亩。林地补偿为耕地的0.7倍;未利用地补偿为耕地的0.5倍。
拟征收柏杨坝镇西坪村土地,耕地按年产值140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按9倍,安置补助费按13倍,合计为30800元/亩。林地补偿为耕地的0.7倍;园地补偿为耕地的1.1倍:未利用地补偿为耕地的0.5倍。
拟征收凉雾乡旗杆村土地,耕地按年产值200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按10倍,安置补助费按15倍,合计为50000元/亩。林地补偿为耕地的0.7倍;园地补偿为耕地的1.1倍:未利用地补偿为耕地的0.5倍。
拟征收建南镇蔬菜村土地,耕地按年产值175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按10倍,安置补助费按13倍,合计为40250元/亩。林地补偿为耕地的0.7倍;未利用地补偿为耕地的0.5倍。
拟征收南坪乡南坪村土地,耕地按年产值175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按10倍,安置补助费按13倍,合计为40250元/亩。林地补偿为耕地的0.7倍;未利用地补偿为耕地的0.5倍
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助费按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执行;附作物补偿参照利政规[2015]4号文件执行,林木的补偿以林业部门确定的补偿标准或以征地方和倍征地方协商价格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房屋及宅基地补偿安置根据利政规[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通水、通气等设施的补偿搬迁按利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拟征土地安置及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业安置人员采取货币安置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鄂人社发[2015]2号、利政规[2015]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六、自本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已载明因国家建设应无条件拆除的;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用途的;
(四)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树木、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对建、构物进行装修的;
(五)已建成的非法建、构筑物;
(六)其他变相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七、实物调查及面积测量
土地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参与实物调查、面积测量、确权定界,并在调查结果上签字确认(不配合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实物调查、面积测量、确权定界或不在调查结果上签字确认的,将以国土、林业、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乡政府以及村委会等单位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实物调查确认及面积测量工作结束后,将调查结果(或评估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依法履行征地审批程序、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并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后依法予以补偿。用地单位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动工建设。
八、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拟征地范围内的非法建(构)筑物自行拆除,逾期未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