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
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此,郑重地提醒广大群众:挑选租客很重要,传销租客要不得!一旦举报被查实,屋主跟着倒大霉!亲爱的们,只要发现你们身边有人在搞传销,最好能够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就拿起电话举报吧,举报电话:110、12315。
利川市工商局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