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鄂利运站受字【2018】001号
各相关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0日提出的客运站经营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客运站经营申请公示]。
二、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之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利川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提出意见;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陈述和申辩人为法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陈述和申辩人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视同为意见无效。
本机关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3号;电话:0718--7282486;传真:0718--7262303。
特此告知
利川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