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杨坝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及广大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18﹞429号文件批复,同意利川市柏杨坝镇《奉节县石笋河四级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申请,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奉节县石笋河四级电站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柏杨坝镇龙山村(详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面积:征收柏杨坝镇龙山村集体土地0.2331公顷(无耕地)。其中农用地0.2331公顷,(另使用国有未用地0.1700公顷)。
四、分户土地面积、类型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以柏杨坝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数据为准。
五、征收土地用途:水工建筑用地。
六、征地补偿标准:该项目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规定补偿;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房屋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方式按照利政规[2015]4号的规定执行。
七、征地涉及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鄂人社发[2015]2号、利政规[2015]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八、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的期限和地点: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柏杨坝镇龙山村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九、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或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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